一、文件制定依據和目的是什么?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江蘇省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條例》和國家有關部委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各項備忘錄要求,加強我市信用行為的認定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文件起草經過哪些程序?
文件起草從2017年1月開始,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起草文件初稿。在認真學習國家、省文件的基礎上,借鑒外市先進經驗,廣泛開展調查研究,草擬了《辦法》初稿,先后3次書面征求各市(區)和60多個市直部門、單位的意見,召開了相關方面座談會,并進行了反復的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稿。
2.提請合法性審查。2017年7月,我們將送審稿交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制辦組織召開座談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建議。召開聽證會,進一步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3.開展風險評估。2017年12月,市法制辦組織省信用辦、市中院、政府辦、律師等部門(單位)專家進行了論證,開展廉政風險評估。我們根據專家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
三、文件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分為總則、守信激勵、失信行為、自然人失信行為認定與懲戒、企業法人失信行為認定與懲戒、權益保護、管理與保障、附則八章內容。
1. 總則。明確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管理部門。
2. 守信激勵。分別列舉了自然人和企業法人應當列入守信激勵的信用信息和可以實施的激勵措施。
3. 失信行為。分別列舉了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在不同領域的典型失信行為。
4. 自然人失信行為認定與懲戒。列舉了自然人的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典型情形,以及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的懲戒措施。
5. 企業法人失信行為認定與懲戒。列舉了企業法人的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典型情形,以及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的懲戒措施。
6. 權益保護?!掇k法》要求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鼓勵有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在其失信信息產生的規定期限內,主動履行法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或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信用。
7. 管理與保障?!掇k法》要求各地、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聯合獎懲實施辦法,明確聯合獎懲事項,公示聯合獎懲措施清單。
8. 附則。明確了《辦法》中守信行為、失信行為等用語的含義,提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信息來源?
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應用是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基礎。根據“誰主管、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相關部門(單位)產生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信息,依法將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部門信息管理系統,并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互聯共享。
市經信部門負責建設、運維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泰州”網站,建立規范化、常態化的信用信息歸集機制,整合全市信用信息,推進省、市、市(區)信用信息的共享。
五、對守信行為有哪些激勵措施?
對自然人:除獲得相應的榮譽稱號外,在職務晉升、招聘錄用、評優評先、公共服務等,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并且可在“信用泰州”網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享受行業部門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對企業法人:處獲得相應的榮譽稱號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相關管理事項有優先權,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實行分級監管,降低檢查頻次。并且可在“信用泰州”網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享受行業部門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六、失信行為分幾個等級?
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失信行為分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三個等級。
七、對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有哪些懲戒措施?
對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除采取本辦法規定的對較重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外,將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另外,可采取撤銷相關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取消相關社會福利、補貼和政府資金扶持,提高貸款利率、拒絕貸款或辦理信用卡等懲戒措施。
八、對企業法人嚴重失信行為有哪些懲戒措施?
對企業法人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除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對較重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外,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實施“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還可采取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撤銷相關榮譽稱號,限制參與評先、評優;限制參與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財政資金補貼、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務項目活動;限制信貸、擔保、融資以及企業債券發行等金融活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等懲戒措施。
九、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哪些懲戒措施?
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限制高消費;限制乘坐飛機、高鐵、軟臥火車;暫緩或限制辦理出(國)境手續等。
十、對信用行為有哪些權益保護措施?
對信用行為可采取明確懲戒期限、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進行異議申請等權益保護措施。